来源:[db:来源] 时间:2022-05-19 11:32:28
作为我国当前使用最频繁,普及率最高的沟通工具,已深入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成为大部分人在日常社交中频繁使用的沟通软件。然而,功能设置上的逻辑缺陷,特别是通过手牵手建群拉人和群主随意踢人(移出群)等功能被饱受诟病。甚至已经出现因沟通不良引起司法诉讼官司,还有一些被群主移出功能制裁后的人,心理和思想上放不开易被此类行为所干扰,诱发心理疾病及抑郁症,这类情况的结果往往是极不和谐的。
2019年,山东平度市法院曾发生群主随意踢人而引起诉讼案,该案主要是平度市法院立案庭长建有一个叫“诉讼服务群”的聊天群,刘某(平度市法院立案庭庭长)为该群群主,其立群规:群里不能说与主题无关的事。然而,其同事柳某因在群内与群主聊天互怂后发生不愉快,被群主踢出群,对此,同事柳某感到被孤立和侮辱,认为群主“太不慎重,太过任性”,在同事面前不留面子,是贬损人格的行为。之后,柳某多次与刘某私下沟通并试图再进群,均未被刘某同意,导致柳某一纸诉状将同事刘某告上法院。虽然,平度市法院最终以自然人合意自治不具可诉性,“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审裁定驳回,但笔者认为,发生这类不和谐情况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特别是这类情况在司法层面尚处空白、在道德层面也是空白。
有一门学科叫“组织行为学”,由学科中可知,对人的管理不是简单的自然人合意自治,也不是“谁建群谁负责”这么简单的法律概念。管理对象和管理人行为是十分重要的内容,社会的进步或退步需要重视对人的管理,类似建群群主管理群友的这种权限和行为,管的好或许对社会是有益的,管的不好对社会或许就是负面的。
笔者把群分为几类:家人群、同事群、工作群、同学群、社区群、广告群、交流群。群的优势是拉近人与人沟通的距离,但缺点也是极易引爆人与人沟通上的不愉快。有的家人群因亲情纽带相对和谐,但有的群就不是这般景象。比如:一些工作群和同事群,常常有领导出于业绩要求让员工在朋友群分享公司产品或服务,一些不顺从或做不好的群员以淘汰方式踢出,这么做的结果往往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落后等同被抛弃;比如:一些社区交流群和学校家长群,因一时意见不统一,一言不合被群主踢出(移出群),实施踢人制裁的往往是社区居委负责人或学校老师,这种带有社区共治及公共属性的社群,有权随意踢人吗?临门一脚简单,但造成的公信力受损却十分严重,毕竟建群之初依靠的是公共属性和公共资源才得以组建;又比如:一些广告咨询群和交流群,也暴露出“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群霸问题,有交流群规定:(不允许发与本群无关的广告和公告),然而,群主每天自己发与本群有关的广告和公告,却不允许群里其它群友转发任何文章或广告,一经发现,任性踢人,造成的后果往往是被踢人的满腔怒火。还比如:一些犯罪及传销份子利用拉人功能实施诈骗,有的老人手机内几十个群实际上都是犯罪团伙围猎扮演,通过群教唆、踢出去、拉进来等功能,一会拉拢、一会踢出、搞晕当事人,最终实现违法目的。
相关建议:一、建群时应申报,申报应以“公共”或“个人”两种属性来区分,并在建群时有明显的标签显示,让加群的人能有所辨别。一些涉及公共属性或依靠公共资源建的群,意味着建群的人本身并不能以个人喜好来实施管理权限,特别是随意拉人、随意踢人,这种随意性,往往容易使群主成为意见领袖,负作用颇大。另外,把公共群当做推销广告的工具,当做任意妄为的私人领地,大搞“群霸主义”,灌输个人思想,对反对者施以“踢人”、“禁言”,孤立他人的这种制裁行为,都要被区分出去,防止利用公共群实施冷暴力伤害他人。
二、防止利用公共资源实现个人目的,防止个人意见替代组织。有的群组建渠道本身就是依靠公共资源实现,比如某学校老师通过学生建立了家长群,家长群里老师说了算,大家都围着她“转”,一声“嗯哼”让家长头痛不已;有的群组建属公共渠道实现,比如通过公益活动组成的群不应沦为个人广告、资讯、意见领袖的私人场所,背靠公共渠道将个人代表了组织强加于他人。
三、进一步约束建群拉人和踢人的权限,在“公共”群里不得随意拉人,拉人不再因为是好友可直接加入群,无论是否为好友,都应先征得他人同意;在“公共”群也不得随意踢人,要移除别人需向有权限的第三方申请,提供足够的理由方可由第三方实施。
四、个人建群应有数量控制和上限,不得超过多少群数,不得利用个人不断建群来扩展人脉和作为广告工具,到处传播有害的广告信息及会议资讯。
五、做好群相关立法工作,通过法律进一步约束建群和踢人的混乱管理状态。
作者:步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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