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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发布三个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湛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某岛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椰树”椰汁饮料是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树公司)的产品,其“椰树”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且由椰树公司申请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
2018年7月28日,湛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公司)在未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与“椰树”椰汁饮料的名称、包装、装潢相似的“椰材”椰汁饮料,被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竞争行为,并被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行政处罚。2017年3月18日,某食品公司、海南某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岛公司)在某展厅内被发现有生产销售“椰财”牌椰汁饮料的行为。“椰材”“椰财”牌椰子汁均是某食品公司受某岛公司委托生产。故椰树公司诉请某食品公司、某岛公司停止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等。
裁判:湛江中院一审审理认为,椰树公司生产的“椰树”牌椰子汁在广东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属知名商品。该产品包装结合罐贴的颜色组合、图案色彩的组合及文字的排列方式具有较为独特的美感,随着椰树牌椰子汁在各媒体上的广泛宣传,已与该知名商品形成了特定的联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也是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依据。某岛公司委托某食品公司实际生产的“椰材”“椰财”牌椰子汁饮料包装、装潢无论从整体还是主要部分上,与“椰树”牌椰子汁均具有高度相似性,且两者产品均为椰子汁,产品性质、功能、消费群体等相同,足以使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两者具有关联性,容易使一般购买者和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某岛公司、某食品公司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相应责任。判令某食品公司、某岛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椰树公司的“椰树”牌椰子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椰材”“椰财”椰子汁,并销毁相应侵权产品;某食品公司、某岛公司连带向椰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等。一审判决后,椰树公司、某食品公司、某岛公司均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2021年,不论是从国家政策出台,还是国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方面,均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守法经营,严禁实施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竞争行为,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二:湛江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诉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案情: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是“华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空调等。2019年4月10日,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湛江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销售标注有“HUALING”和“华凌”两种图样的空调,并在该公司仓库检查发现有标有“HUALING”图样的国信华凌空调和国信华凌空调外挂机。2019年5月9日,霞山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对涉案商品依法予以扣押。霞山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某贸易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空调的行为处以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有“HUALING”图样的国信华凌空调104套和9台空调外挂机,并罚款289114.04元。某贸易公司不服该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某贸易公司售出的涉案国信华凌空调的标识“HUALING”与美的公司的注册商标“华凌”相比较,在字形、读音、含义上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HUALING”空调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美的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属于近似商标,足以导致混淆消费者。某贸易公司未经美的公司的许可,明知涉案空调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仍进行销售,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空调具有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某贸易公司违法经营额为289114.04元,霞山市场监管局对原告某贸易公司处以罚款289114.04元,适用法律正确,量处恰当,且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某贸易公司不服上诉。湛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依法受法律的保护。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支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判决一方面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机关顺应社会需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平等全面保护;另一方面,也警示各类市场主体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严格依法经营,共同营造健康诚信的市场环境。
案例三:潘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2012年初,被告人潘某伙同他人商定开办皮具加工厂,用于生产假冒“HERMES”商标的女士皮包。同年7月,在建好厂房及购回相关的生产设备和原料后,开始仿制“HERMES”商标相关款式的女士皮包。潘某负责管理该厂,并将仿制包托运给潘某杰,由潘某杰负责用编码机打上假冒的“HERMES”商标并对外销售。
2013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在潘某杰租房内查获“送货单”228张以及尚未出售的假冒“HERMES”商标的女士皮包共121个,其中30cm的皮包有64个,32cm的皮包有18个,35cm的皮包有39个。经鉴定,现场缴获的121个皮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前述三种类型假冒产品中,30cm皮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10075元/个,32cm皮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2993.33元/个,35cm皮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6322.73元/个。该121个假冒皮包的总价值为945266.41元;潘某杰分别两次销售了多个假冒“HERMES”商标的女士皮包给张某,共得款5.34万元;两项共计非法经营数额为998666.41元。2018年8月12日,潘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998666.41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综合考虑被告人潘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说法: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加重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惩处力度,体现了国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创新创造的决心。“不懂法律”和“法不责众”不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借口,“蹭名牌”、“搭便车”等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付出应有的代价。法院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力量,将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创作者们、研发者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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