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db:来源] 时间:2022-04-17 18:31:16
日前,市民于先生反映,三年前开始连续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一份“永安康健保”医疗保险(含有绿色通道服务)。
2020年11月14日,因确诊甲状腺癌住院治疗后,第一时间向永安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并提出绿色通道服务申请,然而永安财险从地方公司到省公司然后再到北京总公司居然无一人知晓如何给客户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流程,过了几天才告诉客户一个公众号,让客户自己进行操作申请,这就是永安财险的提供的“专业服务一:所谓的绿色通道服务”
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面访员马姓工作人员在2020年12月12日找到于先生面访之后,又在2020年12月14日下午1:15许约于先生再次见面,说还有些材料要于先生提供,见面地点在朝阳道与华岩路交叉口,他和一个自称他妹妹的人开一辆白色现代车,在车内马姓工作人员跟于先生说,因为于先生之前有过住院记录,所以这个保险报不了。但随后马姓工作人员给于先生两个选择:第一、他给退还这几年全部保费,第二、如果于先生想正常报保险,他说可以给办成正常状态,条件是于先生要支付他一定的好处费,之后又让他妹妹和于先生加了,说具体后续事情跟他妹妹谈。见面当天傍晚6:21分,马姓工作人员的妹妹通过,把于先生在工人医院住院的两份病例发了过来,然后给于先生打电话,说如果不出钱,保险肯定拒赔,如果想正常报保险,要给她3000元好处费,并说都是唐山人,她也相信于先生,会把理赔办好后再让于先生支付她好处费。于先生当时没有答应她,后来马姓工作人员和他妹妹又给于先生打了几次电话,于先生都没有同意他们的要求。这就是永安财险提供的“专业服务二:索要好处暗箱操作”
2021年3月1日,于先生接到了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拒赔通知书,该通知书中显示拒赔理由是“故意隐瞒既往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依据是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文: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不可抗辩条款: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永安保险:为什么正常的理赔变成了“利益链”的暗箱操作?这就是永安财险提供的“专业服务三: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
于先生在购买该保险时,只被要求在一张该保险公司的制式纸质投保单上签名并拍照做做样子即可,并未有人对其进行任何询问,该投保单上除签名为于先生本人签署外,其他所有内容均为该公司工作人员填写。那么,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依据所谓保险法第十六条就根本不成立。并且,于先生已连续三年在其公司投保,早已过了不可抗辩期。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原因:是保险公司员工误导,让投保人先签名做样子拍照,保险公司员工帮投保人勾无,以便通过保险公司核保。这就是永安财险“专业服务四:为了要业绩,投保时违规操作,然后出险后调取先前病历拒赔”,相当于是让消费者站着投保,跪着理赔。
永安保险漏洞百出的拒赔通知书
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的利益链,不得不让人理解为,在该公司进行理赔,不给好处费就拒赔?而且服务很有特色!这样的保险公司保险吗?
于先生表示,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自己一定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我们将对维权进展持续跟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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