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db:来源] 时间:2022-09-30 08:31:40
很多人把我国的取保和域外的保释相混淆,二者确实有类似之处,但又有很大的差别,这里我们暂不详述。
我国立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是相对比较宽松的,《刑诉法》规定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都可以取保候审。立法者对取保候审抱有很高的期许,基本以不羁押(即不逮捕)为常态,羁押(即逮捕)为例外。
但司法实践中情况刚好相反,以羁押为常态,不羁押为例外,案件批捕率居高不下。笔者就曾遇到即使是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量刑10个月这样的轻微案件,仍然对嫌疑人全程羁押,直到法院作出判决后,刑期与实际羁押期限相折抵,才将人释放。
羁押率居高不下,或者说取保候审适用率低的原因是什么呢?
从侦查的便利性看,人被关在看守所,想什么时候提审就什么时候提审,人不在看守所,无疑会增加工作量,取证便利性显然会降低。
有检察人员分析指出,他们如果不批准逮捕,被取保的人逃跑了,诉讼程序可能会迟延,将来追究责任时自己可能难逃其咎。还有人分享说,自己如果不批捕,可能会被纪委调查,给自己惹麻烦。但是,批准逮捕就没有这些顾虑。
实践中曾出现有被告人被取保后再次犯罪,相关办理取保的司法人员因此被调查。这虽属于极端个案,但会让司法人员对嫌疑人、被告人取保更加谨慎。
实践中只要取保出问题,不论什么原因,都要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而不去审查是否与取保本身有关。在这种考核机制下,司法人员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不愿意适用取保候审也就不足为奇。
这种以结果论的考核机制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嫌疑人被取保后逃跑应属于极个别案例,但是这种极小概率的事件却成为司法人员不适用取保候审的重要考虑因素。这一现象的出现除了与司法机关的考核机制有关,也与技术条件等配套措施不完备有关。
当前深圳等地已经在试点电子手铐,从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对嫌疑人、被告人逃跑的担忧,为取保候审的适用减少了阻力,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利弊两面,取保候审的人多了,新的风险也可能随之而来,我们能不能妥善应对新问题,仍是值得考虑的。
今年7月1日,最高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旨在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无疑在短期内有利于提升取保候审的适用率,但从长远来看,仍需要完善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审前羁押率高的问题。
取保为常态,羁押为例外是刑事法治的发展趋势,我国假以时日也一定会实现。彼时,取保候审将不再是一件需要我们呼吁和讨论的事了,也希望这天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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