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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打野猪(打野猪打哪里部位比较容易死)

近日,巴中区巴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吴婆婆因为购买设备电死3只野猪后卖出,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66岁吴婆婆没有其他收入,靠在山上种庄稼为生,但当地野猪经常出没糟蹋庄稼,所以吴婆婆在山梁上搭棚睡了5年以防野猪。但还是防不胜防,庄稼屡遭破坏。无奈之下,吴婆婆购买设备电死三只野猪从而获刑。该事件在网络上引发社会广泛。

网上很多人说野猪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野生动物物,杀死了就应该判刑。也有人说吴婆婆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庄稼才电死野猪,属于正当防卫,情有可原。

既然吴婆婆构成非法狩猎罪,我们先来看看非法狩猎罪的具体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首先,野猪到底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为此,我专门去核查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2月1日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该名录是自1989年以来,对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名单进行的首次大调整。虽然新《名录》中,“国一”新增和升级了108种,“国二”也新增了474种,但是看完里面确实没有野猪。所以请大家记住,野猪根本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兽纲总共6目14科88种,其中,偶蹄目猪科中,明确载明的有野猪。因此,野猪属于“三有”动物,依然属于非法狩猎罪中规定的野生动物。

而且退一步讲,如果真如网友所说,野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那吴婆婆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狩猎罪,因为我国刑法还有一个罪名,就是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罪专门针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也就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其次,按照该法条的规定,非法狩猎,要情节严重才会构成犯罪!

那什么情况才算得上情节严重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显然,吴婆婆不属于第(一)款情形,她狩猎的野猪数量没有达到20只以上,那她只能属于第(二)款情形。问题就出在她使用了禁用的工具进行了狩猎。

哪些工具属于法律禁用的狩猎工具呢?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同时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这些工具或者方法往往危害性较大,而吴婆婆使用的电击方式确实也是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捕猎手段。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你的行为涉嫌犯罪,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法院也在充分考虑了吴某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对其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如果以后确实遇到野猪糟蹋庄稼的情形,你可以怎么做呢?

如果你确实被逼出手,那你就不要使用法律明文规定的禁用工具或者方法收拾野猪,可以拿木棍、石头等进行驱赶,如果你是武松在世,也可以用沙包大的拳头收拾野猪,如果真的一不小心打死了野猪,按照法律规定,也不会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

最后,野猪虽坏,还是希望人类尽可能和野生动物和平融洽的相处。

存在即合理,野猪既然存在,它们对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还有益处的。但如果确实有些地方泛滥成灾,也需要法律或者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目前,我国开启了包含了河北、山西、福建、江西、广东、陕西6个省的试点,也就是说这6个省可以在规定的狩猎期和狩猎区逐步采取科学“捕杀”野猪,来控制野猪数量,减少野猪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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