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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大力度的广告宣传中,包含了对于功效的突出表述。广东医生谭秦东对此进行吐槽,其他消费者也对此提出了质疑,并最终诉诸法律,结果如何呢?
第一财经1℃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2年至今,该网收录的有关鸿茅药酒的司法文书中,与此有关的共有3篇。其中两起为消费者就鸿茅药酒的质量、功效、广告宣传提出质疑引发的诉讼。但消费者最终均以败诉告终,维权之艰难由此可见一斑。
部分司法文书也载明,鸿茅药酒的广告宣传确实存在违法问题,有关机关并对广告播出机构也作出了处罚,并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
消费者质疑功效但无直接证据
辽宁消费者夏凯是对此提出诉讼的消费者之一。
2016年3月25日,夏凯在沈阳维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保工北街店购买鸿茅药酒6盒(4瓶/盒),单价999元,共计5994元。夏凯提出,在购买后,他的父母服用了这些鸿茅药酒,但该产品没有达到广告宣传的疗效,且其父母出现多种不适,血糖、血压明显升高。鸿茅药酒的销售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存在虚假宣传欺骗等手段。夏凯向沈阳市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销售方和鸿茅药酒生产方退还货款5994元,惩罚性赔偿给付17982元,总计23976元。
铁西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夏凯提交了其父母出院记录、出院小结,但不能证明住院所治疾病与服用涉案商品有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鸿茅药酒生产方存在欺诈行为,且该商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和销售,经检验符合药品标准,系合格商品,故对夏凯主张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夏凯不服一审判决,向沈阳中院提出上诉,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鸿茅药酒方面辨称,其产品系经国家食药监局核准的具有明确治疗功效的甲类OTC药品,其所作的宣传为合规宣传,其功能主治、禁忌、注意事项等在广告及产品说明书中均有明确说明,包装盒和说明书的内容均经过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核准的,夏凯父母所出现的不适症状与服用鸿茅药酒无直接因果关系。
沈阳中院审理认为,夏凯提出鸿茅药酒广告中宣称的祛风湿、止疼痛、调五脏、补气血等没有科学根据,但并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对于鸿茅药酒是否具备上述功效应由专门医疗鉴定机构加以鉴定,但夏凯在一、二审均未提供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证明上述主张。鸿茅药酒系国家食药监局核准发行、具有国药准字号的甲类OTC非处方药品,消费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鸿茅药酒的功能主治、禁忌、注意事项等在广告及产品说明书中均已进行了明确标注说明,并且鸿茅药酒的包装盒和说明书的内容均是经过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的,因此购买者应在了解服用者身体状况并且全面了解该药酒功能主治、禁忌、注意事项的情况下谨慎购买。夏凯未提交其父母入院治疗的疾病与鸿茅药酒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据此,驳回夏凯的上诉请求。
消费者质疑鸿茅药酒是否为“百年鸿茅”
来自北京的当事人张耀军并未针对鸿茅药酒功效提出质疑,而是对鸿茅药酒的广告语的内容提出质疑。张耀军在诉讼中提出,2015年3月以来,北京电视台播放的“鸿茅药酒”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因为鸿茅药酒的广告中宣称其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鸿茅药酒”是“百年鸿茅”。张耀军认为,这些内容并不属实,是在欺骗消费者。事实上,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四批名录中根本没有“鸿茅药酒”,其宣称完全是虚假、欺骗。但在起诉后,“鸿茅药酒”进入到扩展的名录中。
2015年4月20日,张耀军以EMS快递向北京市工商局书面投诉举报“鸿茅药酒”广告涉嫌虚假宣传,要求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5月11日,张耀军收到北京市工商局以办公室名义于5月5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单》。
针对该告知单的内容,张耀军认为:北京市工商局没有认真履行广告监管的法定职责,告知单答非所请,没有就他投诉的“鸿茅药酒”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进行实质审查;该告知单对事实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3、该告知单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告知单是由北京市工商局以办公室名义作出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办公室不具备独立的行政执法行为能力,因此其程序违法。张耀军认为,北京市工商局以其办公室名义作出的被诉告知单没有证据支持,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北京市工商局针对他的投诉作出的被诉告知单,责令北京市工商局对投诉举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张耀军虽针对“鸿茅药酒”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向被告进行了举报,但是,因张耀军目前无法证明其在举报前受该广告引导成为了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也无法证明该广告对其权益产生影响。2016年2月,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
电视台播放鸿茅药酒违法广告被强执
这两名消费者质疑鸿茅药酒的功效、广告宣传,虽然最终均以败诉告终,但并不代表鸿茅药酒的广告宣传不存在问题。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的一份行政裁定书披露了鸿茅药酒广告宣传问题的冰山一角。
这份司法文书载明,武汉市工商局经调查核实确认,2016年4月18日至2016年10月19日,武汉电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武汉电视台1至7频道电视上代理发布了“包括鸿茅药酒在内的12则药品、保健品广告;这些广告存在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内容,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内容不真实、不科学准确,欺骗并误导消费者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均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武汉市工商局对武汉电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6月6日,武汉市工商局向武汉电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送达行政文书,要求其履行这一行政决定,但武汉电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没有如期履行。武汉市工商局向江汉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但对鸿茅药酒的2600多次处罚以及对相关广告机构的处罚,并没有让鸿茅药酒停止其销售广告的违法行为,有关直接政府监管部门去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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